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09]44号
颁布日期:2009-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相关部门:

我区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风雪、冰冻、干旱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是影响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近年来,中央、自治区及地区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给予了许多政策支持。为贯彻落实好《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8]209号文件)的精神,切实做好2009年度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有效防范自然灾害风险,为农牧业生产提供安全保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县(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央、自治区一号文件和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为地区农业支柱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促进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专门负责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任务落实到个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地区及各县(市)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通过广播、电视、传单、讲座等各类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调动各族农牧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四、确定具体保险措施。按照自治区要求,种植业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5%,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5%,地州和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养殖业中:能繁母猪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5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奶牛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地州、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地区财政将依照自治区相关政策,重点对财政实力较弱的塔城盆地各县(市)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比例由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体实施措施,县(市)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给予补贴支持,确保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改进服务。各级人保财险公司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地做好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要简化灾后理赔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足额兑现赔付资金,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业务,确保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推进。

六、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地区和各县(市)财政部门要结合县(市)政府农业保险整体规划,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统筹安排,确保不留缺口。要严格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要求和保费补贴资金的审核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对保险经营机构的财政保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不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定的申请,不予安排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七、检查与考核。地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督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年底前,地区将对各县(市)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组织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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