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浙人社发〔2013〕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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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精神,试行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谈判机制,切实减轻罹患肺癌的参保人员高额医药费用负担,通过准入谈判,经省政府同意,将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范围
仅限于既往含铂化疗方案失败后的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的非小细胞肺癌,且具有表皮生长因子敏感突变的患者。
二、支付最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个月(以每月30天计),支付总额限定在6万元以内,单日不得超过394元。以上含个人支付部分。
三、医保待遇及分担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期限内,参保人员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相关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自理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期满后,由药品生产企业为适用的参保人员终生免费供药。
四、赠药实施和管理
由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医保经办机构或第三方实施赠药,并全权承担相关费用和履约责任,各地部门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签约相关事宜
各地要在上述政策范围内,结合本统筹区基金支撑能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协议,协议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自2013年2月6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附件:盐酸埃克替尼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及编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2月6日
附件
盐酸埃克替尼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及编码
类别码
分类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剂型
备注
x26010101400t
2
盐酸埃克替尼
IcotinibHydaochloride
片剂
限既往含铂化疗方案失败后的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的非小细胞肺癌,且具有表皮生长因子敏感突变的患者。支付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个月(每月以30天计),支付总额限定在6万元以内,单日不得超过394元,以上含个人支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期满后,由药品生产企业为适用的参保人员终生免费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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