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文号:浙人社办发〔20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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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经研究,定于2014年2—5月在全省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浙江省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倪沪平商卓群
联系电话:0571-87052523、8705670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
浙江省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方案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号)要求,为组织做好全省检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2012、2013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涉及险种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各地可结合实际,延伸到其他年度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
(一)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主要包括当地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责任分工、操作流程、管理监督等;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拨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情况,主要包括当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总额确定依据、实际核定额度、资金到账时间和到账额度情况等;
(三)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拨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情况,主要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确定依据、实际核定额度、资金到账时间和到账额度情况等;
(四)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现象。重点对2012年全省社保基金审计中所发现的财政补助资金问题及后续整改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对整改结果予以说明。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省本级、各市、县(市、区)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自查由承担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相关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汇总上报等工作。全过程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4年2—3月)。组织省本级和各市、县(市、区)开展自查。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年报)工作,在自查基础上填制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情况表,形成自查情况报告。
省本级自查由省社保中心、医保中心具体负责。经厅规划财务处会厅养老处、医保处、农保处审核后,省社保中心、医保中心在3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和检查情况表报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各市、县(市、区)自查由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基金监督机构在3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和检查情况表报送所在市基金监督机构。
(二)抽查阶段(2014年4月)。按照下查一级原则,组织省级和市级抽查。各市基金监督机构在审核所辖县(市、区)自查情况报告和检查情况表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区)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形成全市检查情况报告和检查情况汇总表,于4月21日前报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厅在各市抽查基础上,对部分市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抽查,时间另行安排。
各地检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当地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制度(有政策依据的要注明文件号);当地社会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和分配机制;2012、2013年社会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构成及到账时间,资金分配去向及划拨时间,未及时划拨到位的资金数额及原因;地方各级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数额及实际到账情况;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三)整改阶段(2014年5月)。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会同规划财务处、养老处、医保处、农保处、社保中心、医保中心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整改,并于5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厅形成全省检查报告,于5月底报送人社部基金监督司。
请各地认真抓好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做好与财政、审计部门的沟通,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全面掌握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种类、数额、分配方式、划拨渠道、使用状况、结余数量等情况,查找纠正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和资金沉淀积压、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监督执法,严肃处理并及时纠正。
附件:2012-2013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情况表
2012—2013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盖章)金额:万元
险种
年份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情况
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金额
备注
补助总额
已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数
未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数
省级
市级
县(市、区)级
应补助数
实际到位数
未到位数
应补助数
实际到位数
未到位数
应补
助数
实际
到位数
未到
位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2年
2013年
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补助)
2012年
2013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2年
2013年
险种
年份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情况
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金额
备注
补助总额
已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数
未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数
省级
市级
县(市、区)级
应补助数
实际到位数
未到位数
应补助数
实际到位数
未到位数
应补
助数
实际
到位数
未到
位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2年
2013年
由人社部门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2年
2013年
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时间:2014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根据2012年、2013年情况分别进行填报,如对应的栏目无相关数据,应填“0”,不能空项;
2.表内数据关系:(1)=(2)+(3),(4)=(5)+(6),(7)=(8)+(9),(10)=(11)+(12);
3.“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情况”项下,“应补助数”指按照政策规定、基金预算等应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数,“实际到位数”指已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数;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在(14)项下填写年末基础养老金基金结余数;
5.若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13)项下分类填写问题金额,同时在自查报告中逐项说明具体问题情况、涉及资金数量、人员处理情况、整改情况等;
6.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在备注项下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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