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日期:2011-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有效应对巨灾风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筹集

在提高种植业保险品种费率基础上,对水稻、油菜、蔬菜(瓜果)大棚、林木火灾(包括公益林)、林木综合、露地西瓜、柑橘树等7个种植业险种,按照当年种植业保费25%的比例提取资金,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当历年积累超过当年种植业保费1.2倍时,继续提取的资金作为政府超赔基金积累。今后我省共保体新增中央和省定种植业险种,同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二、调整种植业品种费率及财政补贴

(一)调整费率。将种植业保险品种费率调整为:水稻从5%提高到7.5%;蔬菜(瓜果)大棚从3—5%提高到3.6—6%;露地西瓜从5%提高到7.5%;柑橘树从1.5%提高到4%;油菜、林木火灾、林木综合费率不变。

(二)调整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按照不增加农户负担的原则,种植业保险品种费率调整所增加保费基本上由各级财政承担。具体分担如下:

⒈水稻。欠发达及海岛地区中央、省、县按35︰48︰10分担,其他地区按35︰32︰26分担;农户自负7%。

⒉油菜。欠发达及海岛地区中央、省、县按35︰45︰10分担,其他地区按35︰30︰25分担;农户自负10%。

⒊公益林。欠发达及海岛地区中央、省、县按50︰40︰10分担,其他地区按50︰20︰30分担;农户不承担。

⒋林木火灾及林木综合。欠发达及海岛地区中央、省、县按30︰27︰18分担,其他地区按30︰18︰27分担;农户自负25%。

⒌蔬菜(瓜果)大棚。欠发达及海岛地区省、县按33︰22分担,其他地区按22︰33分担;农户自负45%。

⒍露地西瓜。欠发达及海岛地区省、县按36︰24分担,其他地区按24︰36分担;农户自负40%。

⒎柑橘树。欠发达及海岛地区省、县按45︰30分担,其他地区按30︰45分担;农户自负25%。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原以种养两业总保费为基数进行清算的方式调整为种植业和养殖业分别清算。当种植业参保品种全年赔款总额超过种植业保费1.3倍时,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负责承担1.3—2倍部分,超过2倍部分按原超赔方案进行分摊。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逐年积累、总量封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省财政厅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财务管理办法,省共保体首席承保人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在省财政厅指定银行设立专户,省财政厅与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共同管理。

宁波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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