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微出口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微出口企业发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商务厅 | 文号:浙商务财发〔2012〕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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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微出口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商务财发〔2012〕102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不含宁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发展、特别是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小微出口企业(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支持我省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科学防范出口风险,缓解“融资难”问题,努力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省商务厅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国际化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小微企业作为我省对外贸易的生力军,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和扩大出口,事关我省外经贸事业的持续发展,关系我省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我国法定的出口促进工具,对提振企业出口信心、增强竞争能力具有独特而有效的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外经贸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把支持小微企业投保作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提高小微企业综合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改善对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简称“浙江信保”)要继续创新工作举措,切实为我省小微企业量身打造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特别是要继续完善和推广全国首创的“出口信用保险简易承保模式”,并进一步简化操作手续、降低投保成本,为我省小微企业提供“零门槛、低成本、易操作”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同时,浙江信保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培训和咨询,切实成为全省广大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顾问。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投保的政策引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浙江信保各业务机构进一步深化合作,加强协调,合力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保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统筹用好各项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投保的扶持力度。应结合地方特点,积极组织小微企业集约投保,培育小微企业运用国家政策性金融资源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的优势与后劲。
四、着力推动小微企业保单融资业务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是小微企业贸易融资手段的有效补充。浙江信保要进一步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支持小微企业贸易融资的具体措施,推动贸易融资便利化,扩大贸易融资规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保单融资业务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当地商业银行的合作,积极为小微企业搭建保单融资平台,切实提高当地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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