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文号:浙司〔2011〕188号
颁布日期:2011-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司〔2011〕188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全面提高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法制工作在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中的指引、规范、服务和保障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法制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的工作,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和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正处在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职能不断增多,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特别是市县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法制工作网络实现了全覆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成效日益显现,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稳步提高。但是,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与司法行政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部分市县法制工作职能不够明确,法制工作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法制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水平,全面实现全省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推动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全面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大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强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基本要求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眼于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着眼于促进执法执业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努力建立完备的司法行政制度体系;着眼于提高依法决策水平,进一步强化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着眼于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深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案件评查工作;着眼于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高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着眼于提升执法队伍和法制队伍执法能力,继续加强执法培训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基本职责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既是全省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基层司法行政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适应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以完善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执法监督检查为手段、以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为平台的法制工作职能体系和工作格局,服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整合职能资源、发挥职能优势”的目标,必须进一步明确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基本职责:1.拟定本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和法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组织本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3.承办人大、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工作;4.承担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就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备案,对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5.对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6.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案件的办理;7.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案件,组织办理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审核本机关拟作出的对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8.对本辖区内的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案卷评查活动;9.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培训;10.接受领导指派办理本机关民事诉讼、民事合同审核等法律事务;11.其他应当由法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县(市、区)司法局法制工作基本职责:1.拟定本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和法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对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3.承担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就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备案;4.审核本机关拟作出的对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5.组织办理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等案件;6.对本局所属的各执法部门、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案卷评查工作;7.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培训;8.接受领导指派办理本机关民事诉讼、民事合同审核等法律事务;9.其他应当由法制部门履行的职责。

四、切实加强对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法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影响和制约法制工作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体制机制障碍;善于运用法律机制规范和管理执法执业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化解争议,切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善于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严格执行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等各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长效机制,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行政执法的各项环节和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将法制工作纳入本机关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建立法制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爱法制工作的同志调整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没有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县(市、区)司法局要明确由一名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法制工作,确保法制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要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的培养,加大干部挂职锻炼、轮岗交流力度,不断改善法制工作队伍的素质结构;组织法制工作人员定期参加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法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法制工作职责。法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刻苦钻研,勤奋学习;深入基层和执法工作一线,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善于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善于从制度层面提出解决新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努力当好领导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机关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等作用,为司法行政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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