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 文号:浙司〔201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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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的意见
浙司〔2011〕6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法律服务行业整体素质、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管理体制与监督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优化执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改善执业环境,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提升法律服务行业的公信度和美誉度,为促进浙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多措并举,长效管理
要充分依靠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推动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上新水平。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素质。要经常分析研究法律服务队伍的思想政治状况,开展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荣誉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服务观、执业观,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完善法律服务执业准入机制,严格实习和考核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的品行考核和审查,推行执业宣誓制度,完善职前教育和岗位培训。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文化建设,努力塑造先进的行业文化,打造诚实守信的行业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健全基层组织,壮大党员队伍,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培育一批工作机制好、群众反映好、行风建设好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培养一批带头学习提高、带头服务群众、带头弘扬正气的优秀共产党员,以党风促行风,实现党风和行风的“双赢”。
(二)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执行能力,做到行业管理规范具体、针对性强,管理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防止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发生;要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工作方法,积极构建“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各法律服务机构要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内控机制,夯实基础工作,严格按规定收费,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正当竞争、不廉洁自律等问题的发生。
(三)完善行业自治,强化行业自律。要按照“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的目标要求,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功能,引导行业协会与法律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法律至上、服务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扩大法律服务内容和范围,搭建为民服务平台,完善各类便民措施,做到服务热情、文明、诚信,服务方式及时、便捷,服务质量优质、高效。强化品牌意识,树立“服务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从源头上坚决杜绝错、假案件的发生,树立法律服务行业“热心公益活动、服务环境优美、业务建设规范”的良好社会形象。坚持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法律服务机构设立、从业准入条件及办理流程,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服务事项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相关依据,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监督投诉方法。
(四)严格日常管理,强化诚信服务。要指导行业协会与法律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规程,健全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责任赔偿等制度,强化服务质量控制和考核。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以年检注册信息、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和奖惩信息为基础,以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的信用信息为重点,兼顾其它有关信用信息的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要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记录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创建标准,积极组织广大法律服务机构开展群众满意法律服务基层站所创建工作,以创建活动的实效来衡量行风建设成果。
(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与行风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拓宽监督渠道,努力构建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要加大对法律服务机构统一收案收费、投诉查处、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以及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办案质量专项检查,做好客户投诉、调查取证、违规惩戒等工作,及时发现、防范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社会舆论监督与服务对象征询等信息反馈渠道,全面掌握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状况。要通过开辟政风行风热线、召开新闻媒体通报会、服务对象恳谈会等形式,了解掌握公众对法律服务行业的意见建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部门对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督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有序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业务工作与行风建设并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推进、同落实。省厅成立由厅党委成员组成的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县级司法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过问重大问题,经常听取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管领导要做好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抓好职责范围内行风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健全考核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列入上级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职能处(科)室的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列入对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评优评先和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评优评先必须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实行有效投诉“一票否决”制度,引导和推动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加强自律、规范管理。
(三)严格落实责任。要坚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负责、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和机构具体落实、行政监察对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标准和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责任机制,把行风建设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省厅与各市司法局之间、各市司法局与各县(市、区)司法局之间要签定《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本级法律服务机构签定《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目标责任书》,形成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因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责任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实行问责。
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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