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自费疫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杭劳社医[2011]206号
颁布日期:2011-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部分自费疫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注射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注射液、流感疫苗注射液和狂犬疫苗注射液三种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其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自费。

参保人员因急诊在县级及以上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支付的费用,可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医疗费收费原始凭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至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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