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文号:杭劳社医[2009]344号
颁布日期:2009-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医改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1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提高部分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统筹基金共付段最高一档执行。

二、降低乙类药品自理比例。浙劳社医〔2005〕108号文件规定的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5%的,下调至3%;个人自理比例3%的,下调至1%;浙劳社医〔2005〕77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自理比例30%的,下调至20%。

三、降低医用材料自理比例。浙劳社医〔2005〕179号文件规定的医用材料个人自理比例国产产品5%的,下调至3%;中外合资产品15%的,下调至10%;进口产品20%的,下调至15%。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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