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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 文号:杭劳社医[2009]344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医改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1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提高部分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统筹基金共付段最高一档执行。
二、降低乙类药品自理比例。浙劳社医〔2005〕108号文件规定的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5%的,下调至3%;个人自理比例3%的,下调至1%;浙劳社医〔2005〕77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自理比例30%的,下调至20%。
三、降低医用材料自理比例。浙劳社医〔2005〕179号文件规定的医用材料个人自理比例国产产品5%的,下调至3%;中外合资产品15%的,下调至10%;进口产品20%的,下调至15%。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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