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允许再次补缴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文号:杭劳社险[2009]343号
颁布日期:2009-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允许再次补缴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9]343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已年满60周岁(时间计算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的农村居民和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补足差额年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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