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杭政办函〔2010〕214号
颁布日期:2010-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任务

(一)清理范围。

1.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章;

2.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规定、意见、批复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任务。

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问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废止、失效、修改或者其他处理意见,更好地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全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以及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布工作,原则上要在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对需要废止、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此之前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程序。对一时难以完成修改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认真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制度建设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规章的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与规章清理工作一并展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存在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先停止文件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紧密结合,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主动汇报、通报清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要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要注意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引导公众参与。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公布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时间要求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一)规章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办组织实施,确定规章主要执行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具体责任单位由市法制办另行明确)。各清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对本单位执行的规章逐件予以研究,查找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责任单位要牵头做好清理工作,加强与配合单位的沟通、协调和研究。规章清理责任单位应于8月底前对其负责清理的规章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等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办。其中,市发改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章清理的相关意见;市监察局、经委、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提出规章清理的相关意见;市级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规章清理的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规章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等建议的,按上述规定的方法和时间报送。

市法制办要在组织集中清理和汇总有关部门清理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出规章清理初步方案,形成有关规章废止、失效、修改等处理意见,于9月底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具体由市法制办负责实施。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执行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具体责任单位由市法制办另行明确),要对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等清理意见。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要牵头做好清理工作,加强与配合单位的沟通、协调和研究。于8月底前将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对各清理责任单位的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形成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修改等处理意见,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清理。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地、本部门清理结果的统计、汇总工作,于2010年10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有关统计表以及电子文本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意见汇总等工作。

附件:1.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doc

2.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doc

3.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doc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