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证历本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文号:杭医管[2011]56号
颁布日期:2011-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证历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凭证管理,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参保人员证历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含《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以下简称证历本)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凭证之一。参保人员(除大学生外)就医时,应与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同时出示。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应加强参保人员就医凭证的校验工作,确保“人、证、卡”合一,如发现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存在涂改、毁损、冒用或个人信息填写不完整以及证历本号码不对应情况的,应不予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各两定单位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仔细查阅参保人员证历本上记载的以往就诊、配药情况,并详细记录本次服务情况(含住院医疗和出院带药情况),避免重复检查、重复配药情况的发生。

三、各两定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工作人员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可即时从信息系统中查询到参保人员的有效证历本号码,并做好与参保人员出示的证历本号码的核对工作,核对无误的,方可按医保结算。

请各两定单位认真做好本市参保人员就诊时的证历本校验工作,并配合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