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市本级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市本级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市本级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健全市本级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健全市本级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的作用,强化价格监督和服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创新价格监管方式,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检〔2010〕297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依据,建立健全市本级的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加强城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深入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市场价格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构建
根据省物价局浙价检〔2010〕2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整合原职工价格监督组织、企事业单位专职(兼职)价格和收费监督员的基础上,建站设点,聘请责任心强、熟悉价格政策、热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同志担任价格监督员(价格监督联络员),形成覆盖县区城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组织网络。
(一)建立社会价格监督服务总站。总站设在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兼任总站站长,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兼任总站副站长。
(二)建立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分站和联络点。选择大型超市(商场)、重点学校、医院设立价格监督服务分站,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设立涉企、涉农价格监督联络点。市本级成立3个分站、2个联络点:商贸企业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分站,设在湖州市浙北大厦购物中心;医疗卫生行业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分站,设在湖州市中心医院;教育系统社会价格监督分站,设在湖州二中;涉企社会价格监督服务联络点,设在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涉农社会价格监督服务联络点,设在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
(三)建立社会价格监督服务信息报送点。市本级信息报送点设在各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分站和联络点,负责人由分站长和联络员担任;三县两区信息报送点设在县区价格监督检查所(局),负责人由所(局)长担任。
乡镇、街道、旅游景点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由三县两区负责,总站负责指导和督查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价格监督服务总站
1.负责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各分站、联络点开展市场价格巡查、督查工作。
2.负责市区价格监督员、价格监督联络员的业务培训。
3.负责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年度考核评比工作。
4.负责起草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工作计划、总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编写工作简报,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5.完成市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价格监督服务分站(价格监督服务联络点)
1.宣传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2.开展所在辖区(行业)内的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落实分站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格化管理职责。
3.做好分站明码标价示范街(路段、店)的创建、巩固和延伸工作以及其他区域(店)的明码标价工作,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4.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和总站调查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及时化解价格矛盾。
5.协助总站做好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格化管理的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调查并反馈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信息,做好价格诚信宣传、价格监测、价格调研和价格信息服务等工作。
6.负责分站价格监督员(价格监督联络员)的推荐、管理和考评工作,做好分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7.完成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总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价格监督员(价格监督联络员)职责
1.宣传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2.开展网格区域内市场价格日常巡查、督查工作,指导、督促经营单位(户)做好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工作。
3.协助总站调查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做好网格区域内价格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
4.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时,迅速向分站(联络点)或总站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5.及时做好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格化管理系统中所属区域内服务对象和价格巡查、督查等情况的信息录入、更新工作。
6.协助总站采集并反馈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信息。
7.完成总站和分站(联络点)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管理和保障
(一)社会监督服务组织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由总站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单位、行业等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机构建设和业务指导,以及价格监督队伍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分站、联络点,按区域、行业开展日常工作,必要时组织小分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或配合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价格监督检查任务。
(二)利用社会资源,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本着整合和新建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健全和壮大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使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成为政府监管市场价格行为、保护群众价格权益的重要补充力量,成为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总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价格监督服务分站(价格监督服务联络点)办公场所由分站(联络点)所在单位安排。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