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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90元。
二、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为进一步体现“长缴多得”原则,增设16年及以上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三、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给予30元的高龄补贴。
四、提高缴费困难群体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其他持证残疾人以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伤病残、死亡和困难户,政府缴费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150元和1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200元。
本通知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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