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的补充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文号:金政发〔2012〕51号
颁布日期:2012-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的补充意见

金政发〔2012〕51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对《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金政发〔2006〕4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2012年1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按原条件执行。2012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按本条件执行。

二、女职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基金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包括:剖宫产1800元,助产分娩12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8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三、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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