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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丽政办发〔2011〕4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1〕4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费比例由19%调整为14%,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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