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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甬劳社医〔2009〕7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9〕15号)精神,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
1.原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自2009年6月起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征缴,参保人员不必自行办理手续。
2.对上述调整缴费基数的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医保年度个人帐户按200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预计入,个人账户预计入金额少于应计入额度的,少计入部分在年度末统算时予以补足。以后年度个人帐户预计入的办法仍按《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缴费年限不足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的问题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而办理补缴时,选择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缴基数按甬政发〔2009〕1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确定;选择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补缴基数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的60%确定。
三、本意见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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