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高校学生按学制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局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试行高校学生按学制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通知

甬劳社医〔2009〕129号

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技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类全日制高校、技师学院(含技工学校)(以下统称高等院校)在册就读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保障学生的医保待遇,避免每年度办理续保时因漏保而造成待遇脱节,同时也便于高等院校统筹安排两年一次的参保学生免费健康体检,减轻学校的参保办理工作量,经市政府同意,在现有按年度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基础上,高校学生可试行按学制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1.以学生自愿参保为基础,高等院校可以学校为单位为入学新生一次性办理在校期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办理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全部学年的医疗保险费。高校学生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2.高校学生按学制办理一次性参保缴费手续后,按规定的同期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同期缴费标准有调整的,不再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重新办理缴费手续。

3.高校学生按学制办理一次性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内因转学、死亡等原因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次年度开始剩余学年的缴费可按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4.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对象仍按年度办理参保手续,不适用按学制参保缴费。

以上办法自2009年9月起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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