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2〕24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47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下列原自付比例为10%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项目,自付比例下调为5%(具体项目详见附件)。本项政策调整同时适用于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近亲属或配偶使用疫苗的种类为:流感疫苗(包括儿童流感疫苗、成人流感疫苗)、肺炎疫苗(23价肺炎多糖疫苗、7价肺炎结合疫苗)、狂犬疫苗和乙肝疫苗(10μg、20μg和60μg乙肝疫苗)。

3.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近亲属或配偶使用疫苗的,一个医保年度内(以零星报销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3个人次,人次按零星报销的人次数计算,同时报销不同疫苗或不同使用人疫苗费用的,人次分别计算。

上述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自付比例下调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项目增补目录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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