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107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我市现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政策衔接,现就《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范围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调整现行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范围。除《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予支付范围之外,以下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未按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的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登记缴纳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关单位和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法律责任,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行为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停止6个月以下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有关处理的,可暂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上述内容之外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社会保险法》无明确规定或需国家、省明确具体操作办法的,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市对《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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