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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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104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工作,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
一、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与个人实时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其余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相关定点单位进行结算。
(二)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对违规费用予以扣除。
(三)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就医地医保费用结算办法规定同定点单位进行结算支付。
(四)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关系所属,由各相关医保经办机构之间通过费用清算系统进行清算。
二、费用清算
(一)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跨区域就医费用汇总清算的管理工作,并设立市级跨区域就医资金清算台账。
(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就医人员参保关系所属,通过跨区域就医结算系统,每一季度汇总各县(市)之间应清算的跨区域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就医地经办机构对数据已结算为前提,且不包括各种违规扣款)。
(三)县(市)经办机构在次月15日前,通过市级跨区域就医结算系统确认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已汇总的各自应收、应付医疗费用数据。
(四)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于20日前及时将本地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基金支出部分上解市级基金支出账户。
(五)在市级跨区域就医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划拨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垫付的本地定点单位结算数据中异地参保人员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三、资金管理
(一)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将跨区域就医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纳入往来结算资金加强管理和核算。
(二)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专门设立“跨区域就医垫付资金”科目,并建立“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台帐。
(三)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先垫付、后清算”的方式进行资金拨付。
四、本办法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
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另行制订。
五、本办法自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施行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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