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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新生儿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新生儿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28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86号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非农户籍新生儿在其出生后3个月内,可由监护人到婴儿户籍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全年标准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年度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可到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市区非农户籍新生儿出生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跨医保年度的,如要求自出生之日起跨年度连续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应按上一年度的全年标准补缴一年的医疗保险费。办理补缴后,跨年度医疗费按参保缴费办理所在年度的待遇标准零星报销。
二、各类在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中间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人员类别按其上一医保年度最末一天对应的年龄核定,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本医保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2011年9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按原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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