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衢政发〔2011〕102号
颁布日期:2011-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衢政发〔2011〕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1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下调至300元,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上调至3000元(含)。

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和参保个人共同承担,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各增加5个百分点。

二、调整住院统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按规定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家庭病房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调至16万元。其中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4%;6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各增加5个百分点。

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5万元。

三、今后根据实际,医疗保险缴费比率、待遇标准需要调整完善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出台实施。

四、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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