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绍政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完善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有关内容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待遇

各县(市)依据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特别是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绍兴市区的门诊统筹待遇规定为:

(一)参加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其门诊统筹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到4000元。参保人员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且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含所辖服务站)门诊诊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药费及诊疗项目费,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报销55%,退休人员报销65%;在其他定点的医疗机构门诊诊治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报销50%,退休人员报销60%。

(二)参加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达到全市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目前由18万元提高到20万元。今后,随着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最高支付限额作相应调整,具体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公布。

三、提高大病补助金报销比例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病补助金报销比例不低于85%。

参加绍兴市区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大病补助金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90%,上不封顶。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本通知从2011年医保年度起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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