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绍政发〔2011〕33号
颁布日期:2011-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比例

对选择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左右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适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选择1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及按平均缴费额折算的,财政补贴标准不变。

从2011年起,市区选择1000元档或2000元档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提高到25%。对2010年已按1000元档或2000元档标准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待遇的,扣除2010年及以前的缴费额后,财政按新的补贴标准对其缴费予以补差补贴,补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对2010年已按100元档至500元档标准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待遇的,允许参保人在2011年11月30日前选择由低档调至高档,并补缴缴费差额,逾期不再办理;调至1000元档或2000元档缴费标准的,扣除2010年及以前的缴费额后,财政按新的补贴标准对其缴费予以补差补贴,补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养老待遇从调档补差后的次月起重新计发。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等因素,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至89周岁人员,由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统一提高到80元/人。

市区对2007年12月31日前拥有绍兴市户籍(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所有人员,再发放每月20元/人的城乡居民养老补贴。

三、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

为进一步体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原则,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6年及以上的养老待遇享受人员,养老金重新计发。

市区对2009年12月31日前、按原《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绍政发〔2008〕22号)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

四、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发放每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市区高龄老人补贴的月标准为30元/人。

五、其他

(一)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高龄老人补贴从2011年4月1日起予以补发。

(二)市区今年的缴费期由5月1日至6月20日,调整为从7月1日开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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