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1-1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4〕137号 越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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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4〕137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医疗保险水平,落实分级诊疗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筹资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镇(街道)财政对户籍在本镇(街道)的成年人补贴150元,市级财政补贴550元。
未成年人(学生)筹资标准不变。
二、待遇水平
(一)普通门诊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50%。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50元,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由原来的450元提高到500元。
(二)其他待遇
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0元降为200元。
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的其他医疗待遇仍按《绍兴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绍政发〔2012〕46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市发改综〔2012〕52号)和《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绍政办发〔2013〕162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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