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12〕101号
颁布日期:2012-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1日

绍兴市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为主线,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营造公开、规范、统一、便民、高效、廉洁的行政审批服务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制订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审批基本标准,逐步将先进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标准化理念引入行政审批服务之中,实现全市行政审批在事项、依据、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方面的规范和统一,使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具体内容和工作方法、步骤

(一)具体内容

1.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的类别和名称。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在严格依法设定的前提下,在国家、省未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划分规定前,将绍兴市及市以下行政审批及相关活动的办理事项初步划分为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和执行上级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是指符合《行政许可法》第12、13、14、15、17条规定,按照第2条所确定的行政许可定义而设置的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行政许可事项之外、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以审批方式实施的事项;行政服务事项是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经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办理的服务性事项,对审批主体为省及省以上、虽无法律法规规定、但按相关文件规定需要市、县出具初审意见的事项,也纳入服务事项范围;执行上级审批事项是指经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授权,以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上述事项分类,市、县(市、区)两级按照权限梳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全市名称统一。

2.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各类行政审批事项,除按地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服务事项外,设定的依据必须一致;有最高依据的,引用最高依据。

3.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条件。各类行政审批事项,除按地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服务事项外,实施的条件应当一致。

4.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程序。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有明确法定实施程序的,执行法定程序;无法定实施程序的,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执行简易程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减少内部审批层级,在规范实施程序的前提下,制订工作程序。

5.统一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包括各类表单)。各类行政审批事项,除按地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服务事项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当一致;无法定兜底条款的,一般不出现“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之类的材料目录;法定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的,应注明具体情形和具体要求。材料目录中涉及的各类表单,除地方因掌握审批信息而需要单独制订表单外,一律按上级明确的表单填报;上级虽无明确表单要求,但为方便审批而制订的表单,应当统一,且不得内嵌前置审批。

(二)工作方法、步骤

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在市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管办”)的整体部署下,统一行动,密切协作;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市级牵头,上下联动。具体步骤如下:

1.成立组织,制定方案(2012年7月)。

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各级、各部门成立的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推进,明确具体工作联络员和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目标及主要工作,并形成实施方案。

2.全面梳理,扎实推进(2012年8月—12月)。

(1)统一事项和依据(2012年8月—9月)。按照事项名称、类别统一的要求,以市级部门为牵头单位,各自在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指导下,做好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和设定依据清理工作。清理结果报市审管办审定。

(2)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实施条件和申报材料(2012年10月—2012年12月)。在统一事项和依据的基础上,各级、各部门以行政区域为主线,规范各类事项的审批程序;以事项为主线,统一实施条件和申报材料。清理工作仍由市级部门牵头,并报市审管办审定。

3.逐一审定,发文公布(2012年10月—2013年5月)。

市审管办对各系统上报的各项改革结果进行逐一审定,分次分批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市审管办确认意见,各县(市、区)要做好本区域改革结果的公示工作。

4.总结经验,组织实施(2013年6月)。

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总结经验,并提出下步实施工作的保障措施;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新的历史阶段政府管理创新工程、服务社会和公众的民心工程、预防腐败的廉政工程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程来抓,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在市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调推进。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及涉及改革部门要按照改革任务,明确工作分工,保持上下衔接,确保改革协调推进。

(三)加强调查研究。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要围绕改革目标,深入调研改革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及时总结推广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确保改革整体推进。

全文下载:绍政办发(2012)101号.doc

http://www.sx.gov.cn/content/20090803000585/20120716000059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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