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袍江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扶持袍江新区重点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袍江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扶持袍江新区重点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09〕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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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9 | 失效日期:2010-10-28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袍江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扶持袍江新区重点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26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袍江新区管委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袍江新区重点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袍江新区重点企业发展的意见
市财政局袍江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袍江新区经济发展,积极鼓励和扶持重点规模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提升发展质量,现就进一步扶持袍江新区重点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袍江新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额在10亿元以上、地方财政年贡献额(绍兴市区)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规模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二、扶持政策
1.对企业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年贡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对3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部分的30%予以扶持。
2.对企业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年贡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对4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部分的40%予以扶持。
3.对企业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年贡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则对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50%予以扶持,支持企业发展。
4.涉及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在袍江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5.对于涉及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碰到的各种要素制约,袍江新区管委会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帮助解决,努力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对列入重点扶持对象,且纳税总额(国地税)排名在市区前10位的企业,其生产用水享受一般工业企业的用水价格。
三、扶持资金来源
在市财政对袍江新区财政体制结算中以增加收入支出基数的形式予以解决。由袍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政策兑现。
四、扶持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5年,次年6月30日结算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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