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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优惠政策,体现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保障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绍政发〔2012〕43号)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实行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镇两级财政酌情给予补贴的政策。
二、绍兴市区参保人员中已领取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继续给其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元,补贴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由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筹资完成后核发。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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