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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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3〕4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市区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政策。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温州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
二、一个医保年度内,温州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调整为6000元。即参保人员年度内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6000元(含)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下列比例负担:
(一)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二)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急救车内抢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三)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三、一个医保年度内,温州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
调整后的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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