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温政发〔201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实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220万亩、总产量86万吨的目标,2014年全市粮食生产要按照“落实责任、稳定面积,增加投入、强化基础,创新机制、培育主体,依靠科技、主攻单产,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加强耕地保护和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种粮综合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只增不减
1.稳定发展双季稻和旱粮生产。积极利用我市温光条件优越、山地资源丰富的优势,稳定发展双季稻和旱粮生产,提高粮食复种指数。市财政对市本级三区及市级功能区的早稻和旱粮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在省补的基础上给予每亩40元的直接补贴。
2.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契机,鼓励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把土地流转给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进行粮食生产。市财政继续对市本级三区及市级功能区的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和家庭农场、粮食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在省补的基础上按实际种植面积再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区财政配套直补额度不低于市标准。继续开展温州市优秀种粮大户评选活动。
3.推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构建融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于一体的农村合作体系,开展粮食作物代耕、代育、代种、代管、代收等社会化服务。继续扶持市级农机服务示范中心、农机安全示范单位等促进农机化发展项目建设;对实施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者每亩补贴10元。继续对市本级三区及市级功能区的病虫统防统治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每亩20元的补助。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财政配套补助额度不低于市标准。
二、提高粮食作物单产
4.加大科技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种子种苗科技创新专项和农业丰收计划,遴选一批粮食生产领域项目进行重点补助,切实提高农业科技转化率。加强水稻、旱粮等粮食作物新品种引试与示范推广,强化种子繁育工作,扶持种子生产基地建设,落实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制度。大力推广粮食作物先进适用栽培技术,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重点推广应用水稻育插秧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和粮食烘干等机械,扩大水稻机插、机收、统防统治面积,提高粮食机械烘干能力。
5.积极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各县(市、区)要重视粮食作物高产示范方建设。要求建成和在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必须建立1个示范方;参加省、市高产创建的水稻示范方必须开展统一育秧和统一植保服务。鼓励各类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基层农技推广组织积极参与全市水稻高产创建活动,市政府对优秀水稻高产示范方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经认定刷新全省水稻亩产的农户进行重奖。各县(市、区)也要认真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用于粮食作物示范方的奖励。
三、强化生产能力建设
加强耕地保护和农田地力建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以耕地占补平衡为切入点,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标准农田的审核验收,确保农田数量不下降,质量有提升。深入实施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因地制宜采取地力培肥和改良措施,提升土壤地力,增强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切实加强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工作,着重督查各县(市、区)垦造耕地地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到位率,资金不到位的,暂缓新项目的耕地质量评定。
7.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各地要在省下达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基础上,精心部署,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加强质量,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旱涝保收和稳产高产能力,为提前完成总体任务奠定基础。各地要协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引导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耕地质量提升等项目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实施,形成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要落实烘干中心和育秧中心等粮食生产设施用地。市财政继续对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以奖代补。
8.加强已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护。各地要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2〕80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已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工作,落实管护责任制度,确保农田基础设施持久发挥作用,因重大建设项目征占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的,必须严格按“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执行,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数量不减、质量有提高。
9.遏制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明确粮食生产功能区为粮食生产服务目的,凡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经营主体将取消所有涉农项目立项、财政补贴及先进评选资格,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的粮食作物。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应用水旱轮作、粮经结合和农牧结合的农作制度,种植粮食作物;支持蔬菜后备基地发展宜菜宜粮的鲜食旱粮。
四、做好粮食购销工作
10.继续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继续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今年早、晚籼稻最低收购价在去年的基础上每50公斤分别提高3元,即早籼稻(三等,下同)不低于135元、中晚籼稻不低于138元。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2014年我市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早、晚籼稻最低收购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开展粮食订单收购,其他有收购许可资质的经营企业,按不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余粮。
11.实行订单粮食奖励政策。继续实行市级储备早晚稻订单收购奖励政策。市财政对按订单交售市级储备早稻谷的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每50公斤奖励3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240元;一般农户按每50公斤奖励2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160元。按订单交售市级储备中晚籼稻的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每50公斤奖励2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180元。订单粮食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仍严格按照温州市粮食局、温州市农业局、温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1年温州市市级储备早稻订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温粮发〔2011〕39号)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订单稻谷奖励政策,落实奖励资金,并做好市域内产销对接,积极在市内订单收购储备轮换所需粮源。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优化服务,方便农民售粮。
12.继续发放订单粮食预购定金。以服务农户、方便农户为出发点,简化订单粮食预购定金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预购定金足额到位,对早稻种植面积50亩以上、订单数量15吨以上、信誉良好、具有还贷能力的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在自愿提出申请和落实担保后,经当地粮食、财政部门认定,按最低收购价和订单数量核定不超过50%的收购定金发放,在售粮时收回。所需资金由市农发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
五、加强对粮食生产的组织领导
13.优化粮食生产各项服务。各地要针对粮食生产特点以及种粮经营主体的需求,结合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在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等重要农时季节,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订单、送科技、送农资、送资金”为主要内容的“五送”惠农服务活动,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分别联系一个产粮乡镇和村,定期进行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的稳定。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惠农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农民群众多种粮、种好粮。
14.严格落实粮食生产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切实把粮食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层层分解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目标任务。市政府参照浙江省“河姆渡杯”粮食生产先进评选办法、粮食安全考核办法和粮食订单评选办法对全市的粮食工作进行考核评先活动,并予以表彰。
附件:2014年度温州市粮食生产任务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4日
附件
2014年度温州市粮食生产任务
县别
播种面积
(万亩)
总产量
(万吨)
鹿城区
4.40
1.70
龙湾区
1.62
0.66
瓯海区
4.70
1.92
瑞安市
32.00
13.28
洞头县
1.10
0.28
乐清市
37.50
15.56
永嘉县
27.80
10.38
平阳县
32.80
12.80
苍南县
43.60
16.77
文成县
16.10
5.78
泰顺县
16.70
6.19
瓯江口新区
0.43
0.17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00
0.41
温州生态园
0.25
0.10
合计
220.00
86.00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