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原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原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问题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14〕76号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属国有与集体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问题,根据《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文件适用对象为:市政府令第115号文件执行之前改制(含破产、兼并、拆迁原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原温州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

(一)2010年4月1日前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可按以下2种不同标准选择缴费。

1.根据改制时核定的工龄年,按每工龄年300元(事业单位每工龄年500元)的标准缴纳,享受相应年限的门诊医疗待遇;其本人缴费时工龄年不足20年(包括个人已缴纳的门诊医疗缴费年限)的,应按办理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缴费基数,下同)的3%一次性缴足剩余年限的门诊医疗费(财政补助50%),可终身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2.按市政府令第115号第七条规定缴费,终身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0年4月1日(含)以后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

根据改制时核定的工龄年,按每工龄年300元(事业单位每工龄年5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划建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将每工龄年300元(事业单位每工龄年500元)的缴费标准视作单位缴纳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根据不同年龄段划建个人帐户,具体标准为:45周岁以下的,按1%划入;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1.3%划入;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以下的,按2%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2.3%划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进入门诊统筹的相关政策与待遇按市政府令第115号规定执行。

相应年限的门诊医疗待遇享受期满后,应按正常标准继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退休补缴时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20年,方可终身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年限和改制时核定的工龄年相加累计超过20年的,应扣除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并享受的年份(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

参保人员按每工龄年300元(事业单位每工龄年500元)标准缴费的同时,其在职年龄段可按缴费基数2%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其相应年限的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按市政府令第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解除劳动关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差额部分处理。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门诊医疗保险的原改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退休人员,其已经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已享受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后,与按本文件缴费的差额部分,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由各主管部门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已参保原改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三、工作职责

1.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本文件的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缴费申报、缴费核定、补差处理办理流程,并按年向市财政局提供准确的补助金额。

2.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各企业主管部门做好改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申报受理、资格认定、工龄年初审、缴费核定单发放,以及统计补差人员名单、条件初审、补差款发放等工作。

3.市地税局负责门诊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4.市财政局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资金收支缺口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

四、实施时间

集中申报缴费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25日,集中申报缴费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享受;以后陆续参保人员的待遇自缴费次月开始享受。

五、资金补助

参保人员按每工龄年300元(事业单位每工龄年500元)实际缴费额与当年缴费标准应缴额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人力社保部门每年提供准确补助金额,财政部门应确保基金收支缺口补助资金及时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在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中解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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