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政办发(2010)198号
颁布日期:2010-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0)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的作用,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69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剂金提取

(一)调剂金按照当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数×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1%的标准计提。每季度末月25日之前,各县(区)财政局将本季度调剂金上缴至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专户。

(二)调剂金专户余额达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1至2个月后,由市人劳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商定后通知各县(区)暂停提取和上缴。调剂金出现亏损时,由市人劳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商定后通知恢复提取和上缴。如需提高调剂金上缴比率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各统筹地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对未按规定上缴的,不予安排下拨调剂。

二、调剂金使用

(一)申请调剂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

2.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医疗保险扩面任务;

3.严格按照市级统筹规定统一标准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

5.按时足额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

6.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

(二)拨付额度。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后,对符合调剂金申请条件的统筹地予以补助,补助比例暂定为缺口资金的40%,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该统筹地当年上缴调剂金额度的2倍。统筹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连续年度出现缺口,补助比例及最高补助额度减半执行。

(三)申请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县(区),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医保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市人劳社保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劳社保局审核、市财政局核准后下拨调剂金。

三、调剂金管理

(一)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区)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下增设相应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二)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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