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保监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各产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4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全国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之一,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倒塌、损坏农村住房数量多、损失重,给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受灾农户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农村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创新政府减灾救灾模式,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协助社会管理等功能,帮助参保农户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及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协调,合力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确保广大受灾农户真正得到实惠。
二、准确把握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市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采取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户宣传农房风险转移的功能,引导农户自愿参保并从中受益。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确保农户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自主投保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农户投保农村住房保险。民政、财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背景和自然灾害的状况,结合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保险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
三、认真制定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试点区县(自治县)要按照保险市场规律,充分考虑本地财政状况、灾害损失情况、农户经济承受能力、基层保险机构设置等因素,合理制定实施办法。
(一)被保险人。全市范围内具有重庆市农村户籍(包含农转非后仍长期生活居住在农村的家庭)的农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标的。主要指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主体(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不包括附属建筑物(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建筑物);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多户未分家且共同居住的,视为一户,按一户计。正在建造的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涝、雷击、雪灾、风雹、山体滑坡、泥石流、崖崩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地面沉陷、不名飞行物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住房倒塌或损坏,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理赔。在条件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可提供地震风险保障。
重庆市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或损坏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四)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保机构不负责理赔:
1.由于战争原因或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保费补贴。各区县可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农户收入水平、现有减灾救灾政策等,由政府给予农户一定的保费补贴。市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和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试点区县鼓励支持。各区县要对受灾困难家庭、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给予保费重点补助。
(六)保险金额。农村住房保险金额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农户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还要考虑各区县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及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能力。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由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农村住房保险实际和风险需求,在充分听取当地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农房保险基本原则合理制定,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七)承保机构。承保的保险机构应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资格,且在开办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并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农村基层服务网络。
(八)承保方式。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与当地承保机构统一签订农房合作协议,可以以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为单位集中投保,投保清单应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发放到户,并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九)理赔处理。农村住房保险要结合承保公司的服务体系,制定符合当地农村特点的理赔流程,并针对重大灾害事故制定特殊的大灾理赔应急预案。在理赔过程中坚持主动、简便和有利于农户恢复重建的原则,为农户提供就地报案、就地查勘定损、就地支付赔款的保险服务。要建立健全赔款发放到户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理赔公示制度和赔款支付回访制度,保证理赔结果的公开性和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资金。
四、积极推进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
(一)强化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探索完善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保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负责倒塌、损坏房屋争议裁定,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农房保险的制度、标准和办法,协助承保机构做好农房保险试点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以奖代补以及保费补贴相关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房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房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保险公司作为经办机构,要切实强化全心全意为农户服务观念,按照市场化经营的原则,树立市场主体意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遵循保险规律,完善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不断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农村住房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注重配合。要加强协调,注重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民政、财政、保险监管和保险公司(或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农村住房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农房保险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各相关部门要配合承保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画报、短信平台等,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和保险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认识保险机制功能,认识风险转移和风险共担的意义,鼓励农民群众自愿参保投保。
(四)有序推进。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展开、全面实施”的步骤进行,2013年在黔江区、南川区、丰都县等区县试点,认真总结,不断完善,逐步在全市推进。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保监局
2013年8月23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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