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渝办发〔2012〕266号
颁布日期:2012-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2〕2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1日

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全市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险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社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考核内容

第五条按照国家和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目标考核工作以扩大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强化基金管理和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为重点。具体考核以下内容:

(一)完成医疗保险参保扩面目标任务情况;

(二)完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情况;

(三)完成支出目标考核任务情况;

(四)市级调剂金足额及时上解情况;

(五)区县应承担基金缺口的资金到位情况;

(六)区县执行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情况,重点是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及基金安全管理情况;

(七)区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

(八)各项政策、业务操作及规范管理的执行情况;

(九)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度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因政策调整、企业破产、整体搬迁、改革重组等引起各区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较大变动的,经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或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后,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三、考核方式

第八条全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医疗保险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如下:

(一)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区县下达医疗保险目标考核任务。考核采取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方式。年度考核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医疗保险考核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对各区县进行综合考核。

(二)市医疗保险考核办公室定期对各区县完成医疗保险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三)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收30分,基金监管及缺口到位情况20分;参保扩面、支出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等50分。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监管、调剂金上解、应承担基金缺口及时到位情况40分;参保率、基金收入支出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等60分。

以上考核项目分值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险考核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奖惩办法

第九条对各区县完成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目标任务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总体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十条对年终总评前10位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成绩特别突出的区县,由市医疗考核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对各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度基金实际征收超过经批准的收入预算时,其超收部分的50%指标留存区县,用于弥补该地区今后应当负担的差额和缺口部分。对当年度基金实际征收低于经批准的收入预算时,其差额部分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指标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区县承担。

第十二条对于完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的区县,统筹基金实际支出未超过下达基金支出指标的结余部分的60%留存区县,用于弥补该地区今后应当负担的差额和缺口部分;当年实际支出超过基金支出指标的部分,由市与区县按下列比例承担:其中,主城区统筹基金缺口市级承担50%,区承担50%;区域性中心城市统筹基金缺口市级承担55%,区县承担45%;其他区县统筹基金缺口市级承担60%,区县承担40%。

对于未完成考核任务的区县,统筹基金实际支出超过基金支出指标的部分由区县全额弥补。

第十三条对于完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的区县,发生的基金当期收支缺口,本区县滚存基金结余不足以弥补时,可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市级调剂金适当调剂补助。

对于未完成考核任务的区县,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区县全额弥补。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区县当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一)因未严格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规程,造成基金流失或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受到司法机关、纪委或监察部门处理的;

(二)当年度医疗保险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收入预算的;

(三)当年度医疗保险超出市政府下达的支出预算的;

(四)区县应承担基金缺口补助资金、应上解基金、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的,除取消区县评优资格外,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恶性突发事件的,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未完成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预算收入的,其差额部分由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支付,统筹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区县予以弥补;

(三)对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擅自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增加医疗待遇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行为,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由此已支付的基金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收回。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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