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2-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6月8日生效日期1992年6月8日)

(一)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西兰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签署的领事协议。

大使馆谨告知如下,根据上述协议,新西兰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奥克兰设立总领事馆。

大使馆注意到,按上述协议规定,双方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将通过两国政府商定。新西兰方面建议如下:

一、新西兰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克兰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包括奥克兰区、怀卡托区和北部区。

如蒙外交部代表贵国政府对驻上海和驻奥克兰总领馆各自所辖领区范围建议的谅解予以确认,新西兰大使馆将不胜感激。

大使馆谨建议,本照会所含条款将从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照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西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告知,外交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第1992/290号照会,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

外交部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大使馆的来照和本照会即构成中新双方的一项谅解,并从今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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