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将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07〕92号
颁布日期:2007-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盘政办发〔2007〕9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将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将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市政府:

为解决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级以下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国家另有规定)、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效机制,经研究,拟对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商业保险到期后,全部纳入本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下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困难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标准缴纳,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报销范围、标准及方法按照当地参保退休人员待遇执行。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拨及本级财政配套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民政部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户,由民政部门缴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费(包括大额补充保险费)。重点优抚对象日常门诊费仍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发放医疗补助解决,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三、对病情较重的重点优抚对象,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且个人负担过重,按规定报销后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各县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各县区财政以医疗保障金作为医疗保险缴费资金来源,超过现行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部分由各县区自行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并自2007年10月15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途径解决。

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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