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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盘政发〔2006〕4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9%调整到20%;农垦企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现行350元/月调整到420元/月。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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