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2005-4-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其他地区做法与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解释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准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起草

第七条市政府可以确定规范性文件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进行指导。

第八条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拟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进行补充论证。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有紧密联系时,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呈报。

第三章审核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将规范性文件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措施存在较大分歧,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的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发送有关机构、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必须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召开调研论证会研究论证。调研论证会依据下列程序组织:

(一)调研论证会公开举行,并于会议召开7日前公布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论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调研论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的观点和理由;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调研论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认真处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为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和召开论证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十八条有关机构或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说明。

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并提出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或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四章签发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市政府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以市政府令或市政府文件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在《双鸭山日报》上及时刊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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