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松政办发〔200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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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6〕10号)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0元不变。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50%。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和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由50%调整为60%。
三、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4.5万元。
四、医疗待遇等待期由9个月调整为6个月。
五、取消大额医疗保险。
六、已参加松原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原办法执行至本人缴费期末,然后按新政策进行接续。
七、对部分居民的政府补助机制。
(一)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6元,宁江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4元,个人年缴费40元。
(二)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岁以上(含60岁)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宁江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个人年缴费100元。
(三)对在校城镇中小学生给予缴费补贴。在校城镇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市直所属学校由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宁江区所属学校由宁江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学生个人年缴费30元。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补助80元,个人年缴费120元;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补助50元,个人年缴费150元。
以上各项补贴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市区两级财政将补助资金按时划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账户。
八、建立风险储备基金。从2007年开始,按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应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九、调整后的政策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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