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松政办发〔2008〕11号
颁布日期:2008-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政办发〔2008〕11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吉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大会精神和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松原实际,现将松原市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标准。2008年成年人每人每年由200元,调整为23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由50元,调整为80元。2009年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24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90元。新增加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医疗服务等待期。将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

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或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和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50%。

四、学生儿童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调整为6万元。

五、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门诊治疗享受住院标准报销。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相一致。

七、财政补助政策。

(一)对低保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缴费补助。国家每人每年补助50元,调整为70元;省每人每年补助30元,调整为3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2元,调整为74.4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8元,调整为49.6元。

(二)对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含60岁)的人员,政府给予缴费补助。国家每人每年补助50元,调整为70元;省每人每年补助30元,调整为3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调整为32.4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调整为21.6元。

(三)对在校城镇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政府给予缴费补助。国家每人每年补助20元,调整为40元;省每人每年补助12元,调整为18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8元,调整为7.2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2元,调整为4.8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国家每人每年补助4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4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6元。

(四)18-59岁人员,政府给予缴费补助,国家每人每年补助20元,调整为40元;省每人每年补助12元,调整为18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8元,调整为7.2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2元,调整为4.8元。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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