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市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松政办发〔2008〕12号
颁布日期:2008-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政办发〔2008〕12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市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提高市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根据几年来市直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00〕54号)精神,现将市直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由2.8万元调整为4万元。

二、降低乙类药品及特检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5%调整到10%,特检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由30%调整到20%。

三、调整本地住院报销比例。本地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8%调整到93%,二级医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5%调整到90%。退休人员比照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依次上调两个百分点。

四、调整急诊及转外报销比例。参保职工急诊及转外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调整到8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到82%。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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