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苏府〔2006〕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不断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人才支撑和有效服务,现就大力发展全市职业教育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十五”以来,特别是2002年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我市职业教育高扬发展主题,大力推进以布局调整为主的各项改革,职业教育的事业规模、教育结构和办学水平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职业教育主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职业教育在教育质量、体制机制以及创新发展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已经出台的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尚未全面落实,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一五”是我市在巩固小康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市委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高新产业为依托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建设创新型城市、文化强市、教育强市和人才强市等宏伟目标,这为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拓宽就业渠道、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现教育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地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认清职业教育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改革和创新,推进职业教育优质化、规模化、市场化、国际化、终身化、集约化发展,大力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不断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两个率先”作出新贡献。

(四)主要目标

1.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高质量高水平地发展职业教育,率先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特色鲜明的区域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把苏州建设成为全省领先、国内一流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强市。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进一步健全分级管理、市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2.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加大对外招生力度,全市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总规模达30万人以上,职业院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全市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提高到28%。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培训,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150万人次以上。

3.全面建成苏州国际教育园。进一步加大国际教育园的建设力度,力争2007年基本建成,2010年全面建成。加强教育园的管理和资源统筹,实现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凸现职教特色,打造“职教园区”、“共享园区”、“平安园区”。

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五)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培训机构加快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职业院校要进一步调整培养目标、转变办学思想、优化师资队伍、改革办学模式,全面引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政府要重点扶持建设好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为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提供装备精良的教学设施和高标准配置的实验实习场所,并通过共享的运行模式,充分发挥这些基地的作用,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效农业培养紧缺型人才。

(六)实施“现代农民教育工程”。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充分利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以下四类培训。第一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对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初中、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新生劳动力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引导培训,为其转移就业创造条件。第二是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在农民中普遍开展现代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培训,提高农民的致富本领。第三是农民创业培训。对农民开展创业理念、创业计划、市场营销、企业管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第四是新市民教育培训。对来我市打工的外地农民,积极开展城市文明、就业指导、法律知识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帮助他们加快向文明市民转变。

(七)实施“学习型城市建设工程”。按照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组织宣传发动全民学习活动,深化学习型城市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各种途径在全市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新方法为重点,抓好在职人员知识更新。逐步构建一个结构合理、互相衔接,能为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需求的市民提供良好服务的、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各级政府要把建设学习型城市作为一项长期的、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切实抓紧抓好。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提供有效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自学成才。要加快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要设计载体,吸引干部群众广泛参与。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浓厚氛围,为建设学习型城市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八)实施“职业教育创业行动工程”。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优意识、创业能力为核心,构建创业课程、创业实践和创业服务为一体的创业教育体系。以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企业或学生家庭产业为依托,全方位地为学生搭建创业实践平台,采用工学结合等形式的弹性学制方式,引导和鼓励在校生自主创办或合作创办企业,培养和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创业胆识和能力。

四、加大基础能力建设和改革创新力度

(九)加强高水平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施“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十一五”期间,要继续加大对骨干职业院校特别是县级职教中心的建设力度,争创15~17所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3~5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新创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学校,使我市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的比例达到75%。各地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增加经费投入,力争实现各市都有示范性职业院校。示范性职业院校的建设要以创建示范专业、国家和省级实训基地,以及加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力度为突破口,充分发挥这些学校的示范和领头作用,带动全市职业学校在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提高。

(十)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围绕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要求,在数控技术应用、汽车运用与维护、机电一体化、电工电子与自动化、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商贸服务、纺织服装、现代物流、旅游服务、医药、现代农业、建筑技术等重点领域,建设20个设备水平高、功能齐全、开放共享的省级以上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一批市级实训基地。实训基地的建设采用政府财政支持、学校资金配套、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进行。“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在原有基础上每年新增专项经费1000万元用于实训基地建设,各地都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加快实训基地建设步伐,逐步完善职业教育实训体系。

(十一)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实施“职业教育开放计划”。各地要充分利用我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的优势,把职业教育作为对外合作办学的优先领域。一是要深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课程、教材、教学方法和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体系,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主动参与国际教育服务市场竞争,大力拓展学生海外就业市场和深造渠道,切实抓好教师境外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的竞争力。到2010年,全市职业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建立合作关系的比例要超过70%。二是要充分发挥我市职业教育的资源优势,加大与外省、市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一批生源基地,每年对外省、市招生人数超万人,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不断满足我市劳动力市场需求并为国内外其他地区提供人才服务。

(十二)创新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实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计划”。各级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努力办好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公办职业院校吸引民间资本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允许学校对其整体或部分实行股份制改造,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努力创新公办职业院校管理体制,探索公办民营的运行机制,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深化以人事制度为重点的学校内部改革,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集约化办学模式,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十三)加快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施“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计划”。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指导”的办学方针,以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力水平提高为依据,不断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十一五”期间,建设好50个省级中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10个五年制高职示范专业和40个高职品牌特色专业,并以示范专业为主体,吸纳相同或相近专业组成专业集团,形成专业集群优势,整体带动提高专业建设水平。积极启动新一轮以课程改革为核心的教育教学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个性发展的课程体系。课程改革要坚持以德育为首,促进职业道德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紧密结合;采用分层教育方式,开展切合学生实际和适应劳动就业的教育;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加大校本课程开发力度,倡导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职业院校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增强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要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合作培养、共建实训基地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企业有责任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企业支付实习学生报酬按规定在税前列支。所有企业上新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十四)加强社区教育基础建设。实施“社区教育基础建设计划”。在终身教育理论的指导下,推动社区教育在全市范围内蓬勃开展。各市、区要加大社区教育基础设施投入和建设力度,挖掘社区内所有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功能,为社区成员服务,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十一五”期间,所有市、区都要成为省级及以上社区教育实验区,按省级标准建好社区培训学院,所有镇(街道)都要建立社区教育中心;争创6个省级社区培训学院、6个市级社区培训学院和25个以上省级乡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加强老年教育基础建设。“十一五”期间,各市、区都要建设一所规模型、示范性老年大学,各镇(街道)要建设一所规范化的老年学校,努力把市老年大学办成全国一流的老年大学。建立苏州市老年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统筹管理。拓展老年教育覆盖面,到“十一五”末,接受老年教育的老年人占全市老年人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8%。

(十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广泛开展教师的各类继续教育,重点培养和提高教师在产学研结合、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合作办学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加快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和实训基地负责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优良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到2010年,全市职业学校教师本科率达到90%以上,其中硕士以上达到10%,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比例达到90%,其中获高级证书的达到45%。要探索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新方法,职业院校要建立教师轮训制度,选派专业教师到企业锻炼,并将这一要求作为教师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要积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实际需要到行业或企事业单位聘请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担任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兼职教师的比例应达到20%。“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0万元,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各地都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

五、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十六)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调整充实了苏州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组织协调全市的职业教育工作;各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都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支持职业教育工作。

(十七)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要进一步拓宽职业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职业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各地用于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要确保逐年增长。职业院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生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对示范职业学校创建、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等项目,各市、区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足额及时地安排专项经费与之配套使用。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企业按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2.0%由企业使用,0.5%由市和县级市、区政府统筹。对于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地方政府可将2.5%提取经费全额统筹。政府统筹部分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每年人均1元,由各市、区政府从地方财政中统筹安排。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级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八)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及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尽快建立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九)建立职业教育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建立责任制,作为对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主动接受市人大、政协对职业教育的检查和指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管理水平。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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