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苏府〔 200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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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
苏府〔2004〕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决定,加快构筑“三足鼎立”经济发展格局,积极引导资本合理流动和资源整合重组,提高生产要素利用效率,打造一批“顶天立地”、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型民营企业,推动民营经济向经济规模化、产业高度化、经营国际化、布局合理化方向迈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3年(2004年—2006年)的努力,到2006年,全市形成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400家,其中超10亿元的100家(包括5—8家超100亿元,10—15家超50亿元);这些企业(集团)销售收入的增幅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幅5—10个百分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名牌产品的企业超过80%;形成30个具有特色的产业集群。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认识。做大做强民营经济,是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实现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目标、构筑“三足鼎立”经济发展格局、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大做强民营经济,有利于资本的合理流动,迅速扩大民营企业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带动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成长,形成“铺天盖地”的发展局面;有利于加快民营经济向产业集群、企业集聚方向发展,提高集约化程度。
(二)实施“四百工程”。着力扶持发展100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成长型)企业、100家科技型企业、100家出口型企业、100家配套型企业。打造民营企业“小巨人”,到2006年,形成“六个一批”:一批(20家)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综合经济效益居国内同行前5位的大型企业集团;一批(100家)拥有技术开发中心或产学研联合体,创新能力较强,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批(50家)具有专有技术和特色优势,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同行前5位,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一批(30家)按先进标准生产,竞争力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国内外著名品牌生产企业;一批(100家)与国外产品或国内大企业相配套、配套额超1000万元的配套协作企业;一批(100家)国际经营能力强,年出口额超300万美元的出口大户。从今年开始,每年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工商、税务、科技、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负责“四百工程”企业的认定,并建立动态的筛选调整机制,加强预警监测、跟踪服务及年度分析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增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并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四百工程”企业联系制度,全面落实做大做强、产业导向、优先退税、减免规费,以及信息、技术、出口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名牌意识,打造一批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影响的知名品牌、驰名商标。以大企业(集团)为重点,铸造一批名牌并形成若干个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和商标,迅速成为行业龙头,发挥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以名牌为纽带,加快资产重组和生产要素整合,吸引战略投资者加盟,形成加快发展的资源优势。对新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按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72号)的规定给予奖励。力争3年内民营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总数实现翻番。
(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开放联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产业集聚为基础,以产业提升为目标,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形成技术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完善、提高一批非营利性骨干中介服务机构,依靠社会力量大力兴办科技咨询、科技评估、信息服务、专利服务、无形资产评估等机构,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优质的专业技术服务;在电子信息、智能控制和精密机械、精细化工、中药新型制剂、合成和复合材料、汽车和零部件、家用电器等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中,培育100家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企业技术中心。
(五)鼓励企业加快结构调整。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民营企业紧紧抓住沿江地区综合开发、城市化战略的实施以及企业“退二进三”布局调整等机遇,加快自身结构调整步伐,积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对实施扩张性搬迁的城区市属企业,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市属工业布局调整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4号)的规定给予搬迁补偿和搬迁奖励。外地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参与改组市属国有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并服从城区工业布局调整规划的,同样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鼓励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向工业团地集聚。
(六)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举办或参加国内外的各类展销会、招商会,并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对统一布展和组织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对国际市场的研究和开拓,积极利用境外市场资源,把产品打进国际市场或在境外举办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七)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推动和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每年创建10个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10个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示范企业,三年内有10家民营企业上市。支持民营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开展ISO9000质量认证、ISO14000环保认证和ISO18000安全认证。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网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开展网上招商和产品交易。监督民营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建账,诚实纳税。加强对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企业的社会亲和力和职工凝聚力,树立和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
(八)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把培养民营企业家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国家银河培训工程”等有针对性的理论培训、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加强典型引导,帮助民营企业家树立办大企业、干大事业的雄心壮志,培养造就一支具有全球视野、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民营企业家队伍。加快各类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强化行业自律,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家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九)全面落实扶优扶强政策。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意见》(苏府〔2002〕96号),提出了扶优扶强的11条政策,各地各部门要逐条对照执行,并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扶优扶强的工作措施,重点在推进资本运作、支持资产重组、建立培育发展大型企业的绿色通道等方面下功夫,特别要积极吸引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将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迁至各级各类开发区,并让其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为这类企业重组资产、壮大主业、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创造良好条件。建立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国家、省、市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新产品开发试制项目给予扶持补贴;对建立技术创新载体或行业共性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资助;对拥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和重大技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通过体制创新、实行资产重组发展成为“小巨人”的企业以及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给予补助。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方面严格监督把关,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使有限的资金产生尽可能大的效益。各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扶持基金。
(十)加强对做大做强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指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负责沟通、协调、服务等工作。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扶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作为主管民营经济的职能部门,应切实担负起推动民营经济做大做强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良好环境。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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