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绥政办发〔200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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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绥化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实际,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全方位提升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全面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以住院和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升管理水平,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三、基本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各级财政的实际和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
(二)费用共担原则。建立财政补助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
(三)自愿参保缴费原则。城镇居民可自愿缴费参保,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
(四)属地管理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充分发挥现有管理服务体系的优势和作用。
(五)统筹协调原则。有序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协调运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与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相结合,实际社区医疗机构药诊制,双向转诊,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治疗;要与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相衔接,同步推进。
四、参保范围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大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鼓励城镇居民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基金筹集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不同人群分别确定筹资标准。成人居民年筹资水平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学生儿童年筹资水平不低于90元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成人居民每人每年政府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20元、当地财政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按当地人均筹资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50元,当地财政兜底安排其余部分所需补助资金。学生儿童每人每年政府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20元、当地财政20元;城镇困难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助95元,其中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25元、当地财政25元。
六、基金支付和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加强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基金运行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统筹基金,要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确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
(一)起付标准。参保城镇居民患病应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起付标准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应规定的基础上降低20%,同时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城镇居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规定比例分担。对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50%,总体支付水平控制在60%左右。
(三)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当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的2倍确定。患特殊疾病的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在年终可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按不同人群再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七、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要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医疗费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退出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诚信服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诊治疗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
八、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夏永智担任,副组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最低生活保障局局长何文艺、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显平、市卫生局副局长张晓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朱兴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邹冀梅、市残联副理事长蒋有鹏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的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承办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政策咨询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以及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定价,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在校、托幼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和低保对象及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救助保险工作;各级残联负责本级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调查工作。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给予人员编制方面的保障;财政部门要确保工作经费足额拨付到位;经办机构要优化管理流程,加强统计分析,探索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特点的管理手段,实现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立激励机制,采用政府出资聘用编外人员或建立与服务人群、业务量相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社区基层平台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工作平台的必备设施和硬件建设;增加人员数量,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的作用。
(五)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政策。
(六)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要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并经报请绥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市本级同步实施。此方案下发后同时,废止《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0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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