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铁政办发[200710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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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7108]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依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扩面,实现失业保险费征缴稳定增长
(一)依法扩面,力争达到应保尽保
要加大扩面工作力度,继续贯彻落实《中共铁岭市委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铁委发[2005]14号)精神,认真搞好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扩面的重点是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失业保险参保的稽查力度,促进尚未参保的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同时加快推进“五险合一”参保登记办法,实现参保人数持续稳定增长。
(二)规范扩面,建立健全《失业保险手册制度》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基数进行认真核实。利用“五险合一”的有利契机,指导新的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对用人单位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手册》制度,对私企员工要发放《私营企业人员失业保险证》。同时要建立完善个人缴费记录。
(三)协调运作,实行社会保险费同步征缴
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实行失业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等同步征缴。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过去只参保未缴费和欠缴的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地税部门,督促企业补齐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地税部门可通过稽查或其他方式将少报、漏报的单位清查出来,依法征缴。
(四)明确责任,确保完成征缴任务
根据《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和《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的完成,实现失业保险费征缴稳步增长,各县(市)区要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市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县(市)区,相应扣缴地方财力。
二、严格把关,完善接收发放程序
(一)规范接收,保证应享受待遇人员纳入范围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和缴费情况证明及档案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用人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把好接收关,凡新接收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深入用人单位,实地进行核实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纳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范围。
(二)规范发放,保证失业保险金安全运行
按照市统筹办法,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同时上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经市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拨付。新增失业人员凭失业证、身份证等到经办机构领取存折,存折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必须到指定地点进行签到,对不签到人员要扣发下月失业保险金。
(三)强化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培训。今后,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安排不少于一个月的集中职业培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培训机构密切配合,定期向培训机构提供失业人员名单。培训机构要拟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期限和培训班次,组织实施培训。财政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凡不接受培训或不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视为已经就业,不发或停发失业保险金。在培训期间累计旷课3天(含)以上的,不发或停发失业保险金。对承担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
员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培训失业人员的实效情况,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各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可向市劳动就业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按每培训一名失业人员拨付1O0一200元的标准,拨付培训补贴。
三、夯实基础,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一)完善基础工作
要加快推进“五险合一”参保登记管理办法,健全各种规范的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完备各项信息,加快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步伐。准确核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待遇期限、享受标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对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方面的优势,全面掌握失业人员基本状况,如:是否有就业需求,是否已接受培训,是否已经就业,对本社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卡,建立失业人员台帐,掌握失业人员本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
(二)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街道、社区,定期对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失业保险费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失业保险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三)继续清理隐性就业
要继续做好清理隐性就业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中明确的就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审核办法,科学合理地界定再就业标准。以下情况可视为再就业:
1.社区出具的失业人员已就业证明;
2.失业人员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核实失业人员已到民营私营企业工作或赴外市打工的;
4.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收入达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达到重新就业标准的,应及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
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评比。对有关部门、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失业保险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对失业保险费征缴、扩面、清欠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扩面、清欠、清理隐性就业、失业人员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培训基地及个人给予表彰。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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