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安置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5]29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安置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资源,充分合理地利用毕业生人才,为实现富民强市目标和实施“五大战略”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国家、省关于促进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5年毕业生就业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逐步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改善人员结构、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人才来源,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毕业生资源的统筹管理。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毕业生,充分储备和优化配置人才资源,今年,我市将继续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重点安置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一)积极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层次毕业生。凡到市属生产加工型企业及市区内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生产型企业就业的、具备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市政府将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连续发放3年。由市人事局负责核准,按时发放。

(二)积极鼓励有接收能力的事业单位招收所需的高层次毕业生。凡市直事业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接收的专业对口的、具备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由编制和财政部门列编、列支。

(三)凡派遣到我市、自愿在铁岭工作的具备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如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原则上根据其专业安排到对口的市直事业单位,由编制和财政部门列编、列支。

(四)为给县(市)区、乡(镇)机关补充人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辽人发[2002]18号),积极鼓励各县(市)、区选派部分专科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对表现突出的毕业生,可通过特殊职位考试,择优录用到基层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在毕业生报到期间,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泣会同有关部门,以人才市场为基地,召开毕业生就业专场洽谈会,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的作用。

五、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意见》(铁政发[2005]27号)执行。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对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要予以清退,空出岗位吸纳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六、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的有关问题。积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同时,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就业和自谋职业。

根据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我市实际情况,放宽对毕业生落户的政策。凡回铁岭工作的毕业生(含外省、市籍),根据本人意见,按规定时间落户在就(待)业所在地,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服务体系,切实为毕业生解决人事档案、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险等问题,为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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