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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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号:锡政办发〔2006〕15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基本现代化建设八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30号)和《关于做好2006年度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的意见》(锡委办发〔2006〕24号)有关精神,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现就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全市农业实际,建立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农业生产者互保为补充、政府适当补贴的农业保险机制,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努力减轻农业灾害损失,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公共选择原则。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不以盈利为经营目的。参加农业生产保险,坚持政府鼓励引导,农民自愿投保的原则。
(二)投保受益原则。农业保险本质上是一种互助行为,是一种分摊风险的社会化安排,投保农民如遇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可按合同约定获得经济补偿。
(三)政府扶持原则。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主要是容易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动植物,面临损失的风险较大,因而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自身效益差、保费比例高的特点。各级政府要对在基本农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提供必要的保费补贴,增强广大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农田农业保险的覆盖率。
(四)基金积累原则。各市(县)、区要设立农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逐年积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使用农业保险基金参与股票买卖、期货交易和各种借贷、担保等经济活动。
(五)广覆盖原则。农业保险的开办要尽量将更多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依大数法则扩大承保面,有效分散风险。
(六)共保经营原则。选择两家及两家以上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保体制定共保章程,各成员按照统一要求分区经营或共保经营。参加共保体的成员单位有经营政府保险项目的优先权。
三、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成立无锡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保险行业协会、人保财险无锡市分公司、太平洋财险无锡市分公司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农林局、保险行业协会派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农林局。各市(县)、区是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都要参照成立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共保体作为农业保险的承办方,要设立市和市(县)、区两级专门工作机构。
(二)职责要求
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推进全市农业保险的计划和措施;做好推进农业保险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和促进农业保险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业保险基金帐户实施监管;协调政府补贴的保费划转和解决因保险赔偿发生的纠纷。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对本意见有关事宜进行解释。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和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进行专业监督管理。各市(县)、区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农业保险的推进工作。各级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对广大参保对象要切实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防止虚假参保、骗取保费等情况发生。
共保体主要承担险种条款设计、保险费率测算、保费收取、定损理赔等职责。共保体按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综合管理费,其余部分纳入农业保险基金。共保体应努力争取将农业保险通过国内和国际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参加再保险的方案,须经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保险设置
在现有条件下,我市农业保险采取政府组织推动,委托共保体运作的模式进行,先易后难,先统后分,稳步扩大开办险种和区域。
(一)险种选择
根据全市农业生产实际,逐步开办水稻、蔬菜、生猪等市级农业保险险种,同一险种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保费、统一的财政补贴比例、统一的理赔标准。其中,水稻为2006年重点开办险种,并按产值的一定成数且高于成本投保。在条件成熟时,围绕高效特色农业发展,逐步扩大市级险种范围。各市(县)、区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可增设其它农业保险险种,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具体由各市(县)、区制定相应办法后实施。
(二)参保对象和方式
全市范围内各农户、种养大户、规模农场、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均可根据险种的具体条款自愿参保。为便于参保对象投保,可以由农户自行投保,各市(县)、区也可以组织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进行统保,或由农业园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带领农户集中投保。
(三)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险种的保费水平根据共保体测算确定,其中水稻险种,市级补贴20%,市(县)、区和乡镇补贴40%,投保对象负担40%,其它险种补贴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四)开办要求
由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与共保体签订原则性框架协议。在此基础上,再由各市(县)、区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与该共保体签订委托运作农业保险的合同或协议。
五、政策扶持
鉴于农业保险经营的政策性特点,需要各级政府在其开办上给予以下扶持:
(一)建立政府推动机制
1.加强农业保险的组织发动工作。推进农业保险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政府要把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抓好落实。要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作用。
2.加强农业保险的推广考核工作。农业保险以市(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级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要把政府保费补贴落实情况和农业保险覆盖面等作为重要的工作指标,严格考核。
(二)建立政策支持机制
1.除农业保险按国家税收政策免缴营业税外,对其他涉及农业、农村、农民保险的业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2.市级统筹安排农业保险专项补贴资金,用于对各市(县)、区参加市级农业保险险种的保费补贴。各市(县)、区和镇要设立农业风险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对市级农业保险险种、当地增设的农业保险险种的保费补贴和超赔支出。
3.发生赔款时,共保体按以下的方式负责理赔:赔款额在当年保费总额以下,由共保体承担赔偿责任的5%;赔款额在当年保费总额以上的部分,由共保体承担赔偿责任的10%,以共保体本年度和前四年累计综合管理费的结余总额为限。共保体不承担赔偿的部分,从各市(县)、区农业保险基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区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筹集。赔款额在当年保费总额6倍以上的部分,各市(县)、区农业保险基金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立防赔结合机制
农业生产面临的灾害伴有偶然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要做好防、赔结合,促进农业保险的稳步开展。市和市(县)、区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要组织农林部门有关管理人员和农业专家,成立查勘定损机构,负责协调参保对象与共保体之间关于定损方面的争议。查勘定损机构受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各级农林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防灾减灾预案,完善针对重点区域、关键时段、薄弱环节、重点作物、重大病虫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防御(防治、防控)、抢救、补救、恢复生产的技术措施。共保体与各级农林部门要紧密联系、相互协作,把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与农技部门的技术服务职能有机结合,通过实施有效的灾前预防指导和快速的灾后定损理赔,共同帮助农民及时恢复灾后生产。
为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全市农业保障制度,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各地凡制定农业保险制度和涉及农业保险政策调整的,均须报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后执行。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督查,确保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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