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0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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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宿政发〔20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的通知》(苏人发〔2002〕80号)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全市所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
二、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
全市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办理医疗保险的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进行。
(一)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本人的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二)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企业军转干部所在单位每月应向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按参保基数7%缴纳医保费,企业军转干部个人每月应按参保基数2%缴纳。
(三)参加大病统筹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办法,企业军转干部采取每年每人单位缴纳24元,个人缴纳36元参加大病统筹。
三、参加医疗保险的经费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军转干部个人缴纳。单位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军转干部所在的单位缴纳。经核实,单位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当地财政帮助解决。破产、关闭、改制企业已退休人员,从资产变现和改制收入中为其一次性剥离10年的医疗保险费。若所在单位剥离有困难的,经核实,由本辖区内在变现和改制收入中统筹解决。破产、关闭、撤销单位的未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属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当地财政帮助解决。
四、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当前,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市委、市政府按照省有关精神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问题,这是对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和照顾。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人事、劳动、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办实、办好。
(二)认真搞好调查,尽快抓好落实。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把本地、本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及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并登记造册。要确保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一个不漏的全部办理。
(三)统筹计划安排,确保按时完成。这次为企业军转干部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涉及面广、办理人数较多,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抽调专门人员,集中精力,统筹安排,确保2004年2月29日前,将这次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全部办理完毕。
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医疗补助办法停止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ΟΟ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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