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08〕161号
颁布日期:2008-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宿政办发〔2008〕161号2008年8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6年以来,我市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就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障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农业保险长效机制,发挥保险的灾害补偿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受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推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民风险意识;突出主要农作物保险品种,逐步拓展高效农业保险品种;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规范农业保险工作流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实效。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发展。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把农业保险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三是坚持政府扶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坚持市场运作。重视控制经营风险,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转移农业风险;五是坚持投保自愿。开展农业保险宣传,使投保农民了解保险,接受保险,自愿投保,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我市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运作模式。2008年,我市继续采取地方政府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联办共保的模式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县(区)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按照6:4的比例进行联办共保,双方共担风险。农业保险总保费扣除业务管理费后,其中60%部分作为县(区)政府当年保费收入,40%部分作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当年保费收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县(区)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按6:4的比例分摊保险赔款。

(二)开办险种、保额和承保面。农业保险险种基本涵盖我市种、养业主要品种及其它高效农业品种。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开办的保险品种有:

1.主要种植业保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每亩水稻、小麦、玉米保险金额200元,每亩水稻、小麦、玉米保险费10元。各县(区)的水稻、小麦、玉米承保面必须达到95%以上。

2.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肉牛。每头能繁母猪、奶牛、肉牛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元、4000元、1000元。每头能繁母猪、奶牛、肉牛保险费分别为60元、280元、40元。各县(区)的能繁母猪、奶牛、肉牛承保面必须达到95%以上,力争达到100%。

3.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参保品种:包括蔬菜大棚、设施农用多层架式菇房(保险对象为蔬菜大棚、设施农用多层架式菇房和大棚内的蔬菜、菇房内的食用菌)。钢架蔬菜大棚、砖木蔬菜大棚、大棚内的蔬菜每亩保险金额分别为900元、600元、400元;设施农用多层架式菇房、菇房内的食用菌每亩保险金额分别为900元、400元。钢架蔬菜大棚及大棚内的蔬菜、砖木蔬菜大棚及大棚内的蔬菜、设施农用多层架式菇房及菇房内的食用菌每亩保险费为50元。各县(区)的蔬菜大棚、设施农用多层架式菇房承保面必须达到20%以上。

4.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参保品种:包括生猪(存栏量10头以上)、肉(蛋)鸡(存栏量500羽以上)、鸭(存栏量500羽以上)、鹅(存栏量500羽以上)。每头生猪保险金额为500元,每只肉(蛋)鸡、鸭、鹅保险金额为10元。每头生猪保险费为25元,每只肉(蛋)鸡、鸭、鹅保险费为0.2元。各县(区)的生猪、肉(蛋)鸡、鸭、鹅承保面必须达到20%以上。

5.开展农机具保险试点。办理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农机具保险试点由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承办,采取商业自营模式。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保险费按中国保监会确定的方案执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费按中国保监会确定的方案执行。

(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基本涵盖我市发生较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农业灾害风险。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2008年我市使用统一的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所有保险责任按相关险种条款具体规定执行。

(四)补贴政策。水稻、小麦、玉米参保品种,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85%。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保费的60%,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种植者负担保费的15%。

能繁母猪、奶牛参保品种,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50%。能繁母猪保险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30%,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奶牛保险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5%。

设施蔬菜大棚及大棚内蔬菜、设施农用多层架式菇房及菇房内食用菌、生猪、肉牛、肉(蛋)鸡、鸭、鹅参保品种,财政补贴保费的75%,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50%,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种养者负担保费的25%。

兼用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保险各级财政承担5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40%,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10%,农机户负担保费的50%。

(五)巨灾风险准备金。为化解农业保险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能力,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市、县(区)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分别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按当年分摊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同时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

县(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来源:县(区)政府按照当年水稻、小麦、玉米保费收入总额的5%比例安排;上级财政部门的保费奖励;由县(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可以用于县(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

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仅指水稻、小麦、玉米参保品种)的主要来源:宿豫区、宿城区按当年水稻、小麦、玉米参保品种保费收入的10%上缴;按宿豫区、宿城区实际上缴保费收入的50%,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额的等额补贴;可以用于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

市、县(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封顶控制。市、县(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发生巨灾超赔时,政府应负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县(区)巨灾风险准备金(含县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不足部分,区可向市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出现超赔时,市向省财政申请调剂弥补。

(六)保费收取。农业保险的投保单、分户清单等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发放到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再由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会同村会计组织落实到参保各组、农户。由县(区)农险办印制市农险办规定统一的农险收费凭证发放给投保农户。农户交纳的保费由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收取,所收取农户负担的保费统一存入县(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专户,以便出具保险单和承担保险责任。各县(区)财政应根据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出具的保险单数额证明,在县(区)农险办提出申请后10日内,将财政补贴的保费按相应比例划入县(区)财政农险专户和县(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农险专户。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险办、农业部门认真测算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将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县(区)财政农险专户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农险专户,不得拖欠。

(七)赔案处理。规范全市农业保险理赔标准,提高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时效性。在未发生重大保险灾害事故的情况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农业保险事故的处理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报县(区)农险办批准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按赔款总额直接赔付给参保的受灾农户。每月上旬,各县(区)财政按上月发生总赔款的60%划拨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发生重大保险灾害事故的情况下,农业保险事故的处理由县(区)农险办牵头,县(区)财政局、农工办、农业局、农机局、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处理,确定灾害损失,及时理赔。县(区)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按联办共保赔付分摊比例,及时将赔付资金划拨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农险赔付资金专户。发生重大保险灾害事故时,要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受灾损失及赔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通过“一折通”发放赔付资金。

(八)管理费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按照当年总保费的12%提取管理费,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其中,7%由县(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县(区)、乡镇、村居三级农险工作设备购置、业务培训、村居级劳务费用以及奖励资金,5%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培训、单据报表制作、大面积灾害定损、设备购置等。为保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管理费划拨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截留他用。

(九)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保险资金管理,逐步完善农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建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当年的保费收入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专户管理。各县(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当年的保费收入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县(区)信用联社设专户管理。农业保险资金帐户接受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资金。

(十)网络建设。依托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站,在各行政村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点。三农保险服务站要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费用从县(区)统筹使用的管理费中列支。

各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主任为三农保险服务站负责人,各村村会计为三农保险服务点兼职保险员,负责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和理赔等工作。根据当地的保费收入、工作量等实际情况,支付一定的交通、通讯和送单等费用补贴,费用从县(区)统筹使用的管理费中列支。

市、县(区)农险办要加强对三农保险服务站、三农保险服务点工作人员的管理,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农险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积极引导三农保险服务站、三农保险服务点工作人员积极发展商业性农村保险业务,实现以险养险。

三、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险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积极推进。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农经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好农业保险办公室工作的基本职能;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财政配套资金,加强对专项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农机部门要加强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协作配合,开展好农机具保险试点工作;农业部门要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协助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理赔定损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提供灾害气象证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保险政策、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好业务承保、理赔、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

各县(区)农险办每月要向市农险办汇报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各部门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主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切实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